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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时间:2017-06-26 22:08:04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广西新闻网南宁6月26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分别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17年第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以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该项优惠政策要点如下:

    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通知》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通知》与《评价办法》的衔接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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