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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男子缓刑期间诈骗700余万元 数罪并罚被判刑14年

    时间:2017-06-23 22:01:07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一男子缓刑期间诈骗700余万元

    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周如雨通讯员韦姗婷)一名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的男子,在受到法律惩处后再次违法,骗取合同定金数额高达700余万元。6月21日下午,上林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被处罚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8日,岑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上林县乔贤镇某村4000余亩山林的山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同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恒成与岑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共同经营该林地,同时约定如李恒成不能按协议规定投入资金,岑某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据悉,期间,李恒成还向岑某借款20万元迟迟未还,此后李恒成也未按协议投入资金。

    2010年1月、4月,岑某以林权证为抵押物,向上林县乔贤镇信用社抵押贷款,并在上林县林业局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2012年11月25日至2015年7月26日,李恒成利用自己掌握的山林的承包合同书等证件复印件,伪造岑某授权委托书,在明知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与20余人签订了16份林木购销合同,骗取合同定金、预付款等共计7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恒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合同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李恒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退赔蒙某等受害人6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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