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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迷心窍起贪念 三男子“组团”合谋盗走杉木销赃

    时间:2017-06-09 21:43:15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广西新闻网大新6月9日讯(通讯员 叶发强 刘洪春)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合伙盗窃案,被告人方某光,玉某箱、玉某新因合伙盗窃他人堆放在路边的木材,构成盗窃罪,均被法院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方某光、玉某箱、玉某新均是在大新县硕龙镇居住的中年男子,平日里三人关系甚好。2015年9月初,三人在一同去朋友家喝酒的路上,发现大新县硕龙镇硕龙街养护站附近堆放有一批无人看管的杉木。2015年9月11日晚三人再次相聚时,方某光提出一同盗窃养护站附近杉木的想法,并让玉某箱、玉某新帮其搬运木材,玉某箱、玉某新见有利可图便同意用面包车帮忙搬运。

    次日凌晨5点,玉某箱、玉某新各自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和方某光一起来到该养护站附近的一处空地,并将被害人黄某某堆放在该处的2.436立方米的杉木装上面包车。随后方某光指挥玉某箱、玉某新驾车将盗取的杉木运至附近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共获款1927元,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的杉木价值2011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方某光、玉某箱、玉某新主动到大新县公安局硕龙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且已将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光、玉某箱、玉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方某光负责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并联系买主进行销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玉某箱、玉某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主动退出赃款,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方某光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玉某箱、玉某新则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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