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广西新闻 > 南宁柳州两地行政诉讼案管辖权调整
  • 南宁柳州两地行政诉讼案管辖权调整

    时间:2018-04-11 16:00:12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南宁柳州两地行政诉讼案管辖权调整

    5月1日起,部分案件改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南宁、柳州两市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审理将迎来重大变化。4月10日,自治区高院在南宁铁路运输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自今年5月1日起,在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将原由南宁、柳州两市法院管辖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调整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审理。

    据了解,随着立案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全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剧增。全区法院2015年一审收案数较2014年增长62%,2016年新收同比又增长10%,2017年较上年再增长13%。南宁、柳州两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量成倍增长,而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人员则相对较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行政审判工作压力较大。将南宁、柳州两市部分行政案件调整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既能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判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亦能缓解南宁、柳州两市法院办案压力大的局面。

    今年5月1日前,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已经受理的相关行政案件,仍由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不服南宁市、柳州市市辖区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仍由南宁市中院或柳州市中院受理。对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申请再审以及再审的行政案件,管辖不变。

    [相关链接]

    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体管辖以下两类行政案件:第一类,原来由南宁市中院、柳州市中院管辖的,以自治区政府、南宁市政府、柳州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此类案件包含自治区政府、南宁市政府、柳州市政府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不包括政府对土地、林业、水利等自然资源行政裁决类行政案件,政府对土地、林业、水利等自然资源行政裁决类行政案件仍由南宁市中院或柳州市中院管辖;第二类,不服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的两个基层法院具体管辖以下行政案件: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南宁市市辖区法院管辖的,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柳州市市辖区法院管辖的,以柳州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