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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10 16:21: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18〕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8年3月2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的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及时完成有关落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全以及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等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当年完成项目(7件)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14件,包括:气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土地监察条例、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实施水法办法、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规定、水文条例、殡葬管理条例、防震减灾条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治区法制办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实施部门配合,2018年6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2018年6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为促进和保障民族教育事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自治区教育厅起草,2018年6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四)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质监局起草,2018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打包”修改、废止相关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21件,包括: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暂行办法、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果树种苗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税收保障办法。(自治区法制办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实施部门配合,2018年6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六)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地方志办起草,2018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七)为规范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行为,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办法》。(自治区工商局起草,2018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预备项目(14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苗种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林业厅起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起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起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自治区政管办起草)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国资委起草)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条例》。(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起草)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条例》。(自治区金融办起草)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订)。(自治区北部湾办起草)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修订)。(自治区林业厅起草)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起草)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起草)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修订)。(自治区林业厅起草)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从我区的实际出发,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要切实改进立法调研的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实体问题的调查研究,把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过程中,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切实搞清楚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真正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修订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增补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起草部门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自治区法制办沟通,未与自治区法制办沟通协商,不得自行上报送审稿。

    (四)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并在本计划下达后30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五)对当年完成项目,起草部门要在2018年4月底前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对预备项目,负责调研的部门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调研工作,将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预备项目完成调研且通过评审的,在确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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