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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法援齐相助 收养女孩终落户

    时间:2018-04-04 15:21:32  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作者: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李家健通讯员鲍永平

    【案情简介】

    前不久,51岁的韦某带着他12岁的养女手持锦旗,来到柳城县司法局,感谢公证员、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帮助他解决了一个大难题。

    原来,当天,韦某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局为养女办理了落户手续。这距离韦某在路边捡到女孩、领回家抚养已经过去了11年。

    此前,韦某想为养女上户口,可遇到了麻烦。《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为了帮助韦某,当地公证部门和法援中心多次与民政部门沟通,并向民政部门递交韦某符合办理收养的相关文件。民政工作人员也十分理解韦某的处境。由于这个案例的情况比较复杂,县民政局同意将韦某递交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向柳州市民政局请示,最后经层层请示,最后由民政部批复,同意给韦某办理收养登记。

    【法援说法】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与计生委等五部委印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这个案例中,韦某现在是单身,但2005年收养女婴时,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抚养了十多年,其抚养事实符合上述五部委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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