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4月3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级非常关注,税务机关也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发布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我们一起来了解这项新政策吧!
新增哪些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增设的M级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哪些企业?有何激励?
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对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对其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