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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高院通报多起典型案:有声读物未经许可属侵权

    时间:2017-04-27 00:38:59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在国际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广西高院通报多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学生点名册不属商业秘密

    有声读物未经许可属侵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学生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私密性,属教育市场中的商业秘密范畴,那么学生上课点名册上的信息是否也属于商业秘密?目前网络主播提供的有声读物颇为流行,但若主播诵读的内容是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的,是否要担侵权责任呢……4月26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广西高院在4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区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14件,审结1249件,并公布几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案例一:

    学生个人信息属商业秘密

    但点名册信息不能等同

    桂林市培正文化语言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正语言学校)属民办培训学校,该校与李某、蓝某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及禁止条款。2013年,李、蓝二人先后从该校离职,李某成立了桂林市斯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坦教育咨询公司),蓝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培正语言学校认为两人利用原先就职便利窃取学生信息,他们成立的公司抢占生源,构成对该校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培正语言学校主张的上课学生点名册,因未充分符合商业秘密关于客户名单的属性,不认定为商业秘密,学校也未充分举证证明斯坦教育咨询公司、李某及蓝某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判决驳回该校的诉讼请求。

    点评:教育机构关于学生个人的家庭情况、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非公开领域的一般资料,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实用价值,属于教育市场中商业秘密范畴;但涉案学生上课点名册上所记载信息,不具备隐秘性和难以获得的特点,不具备商业秘密的属性,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案例二:

    网络主播网上读小说

    未经作者同意构成侵权

    陈某系网络小说《麻衣神相》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薛某是“企鹅FM”网络平台有声读物《麻衣神相》的主播,薛某主播的有声读物与《麻衣神相》内容一致,陈某认为薛某在未取得自己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其版权作品的有声读物,已构成对陈某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起诉要求薛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不能证明薛某主播他人作品存在主观恶意,也未对作品的内容进行变更、篡改,但由于薛某未经作者同意在网络平台提供该作品的有声读物,已侵犯作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令薛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点评:近年来,一些播音爱好者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其主播的有声读物,颇为流行。但应注意的是,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有声读物,应当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否则将构成对原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

    ××酒吧“被”进驻柳州万达

    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5年4月28日,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万达公司)在其开发的柳州特色街招商说明会背景墙上印有圆形标志,并对“××酒吧”品牌进行介绍,宣称安排“××酒吧”签约入驻,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的广告中,登载“××酒吧等品牌商家现场签约入驻”的内容。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纵公司)认为柳州万达公司在未与其签订招商入驻协议的情形下,借用“××”品牌酒吧名义对外进行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起诉要求柳州万达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柳州万达公司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双方不具备竞争关系,且深圳合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柳州万达公司的不当宣传行为,导致深圳合纵公司自身受到了如潜在客户、消费者损失或名誉商誉受损等直接的损害,故判决驳回深圳合纵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并非所有的不实宣传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只有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以及该虚假宣传行为导致一方利益受损,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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