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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男子翻墙入室盗窃 盗走茅台酒LV包等15万元财物

    时间:2017-12-20 16:45:03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广西新闻网大新12月20日讯(通讯员 刘洪春 马文忠)大新县两男子许某和张某翻墙入室盗窃,盗走价值15万余元的高档白酒、品牌手提包及黄金首饰等物。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许某和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7年3月22日晚,许某和张某经协商后,由许某开车搭载张某窜到大新县桃城镇德天大道赵某住所附近停放。两人利用找来的木梯从赵某屋后翻墙进入院子里,用携带的螺丝刀和剪刀撬开后窗玻璃潜入屋内,盗取放在一楼客厅、房间的电视机、茅台酒、茶壶等财物。在张某搬运盗得的财物装上小轿车期间,许某在一楼客厅找到一串钥匙后,独自开楼梯大门窜到第四、第五楼层,进入赵某的房间盗取4个名贵手提包及项链、吊坠等珠宝首饰,随后许某和张某将盗得的赃物拿回家里或者住所附近藏放。之后,张某通过网络将盗窃所得的3个名贵手提包进行销赃,获得3.9万元,分给许某1.5万元。

    2017年3月30日,公安民警将许某和张某抓获,两人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提取了藏放的财物。经鉴定,被盗的10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299万元;LV牌手提包及CHANEL牌挂包价值人民币4.22万元;金项链、吊坠等的首饰一批,价值共计人民币9.56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赃物退还被害人。

    另据了解,2013年11月27日,许某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和张某共同预谋、协同盗窃,且均直接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张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因被告人许某和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和张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大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和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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