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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出台社保扶贫实施意见 帮助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时间:2017-12-16 15:45:45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方面完善并落实社保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人群精准脱贫。

      养老保险:明年起政府代缴费100元

      在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方面,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从明年起,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通过政府代缴,将这些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同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解读:通过政府代缴,将上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能有效扶贫和防贫。扶贫政策协同主要是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考虑到他们是困难群体,在享受相差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保证更多收入来源,增加扶贫力度。

      医疗保险: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所需缴费方面,对于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时,其个人所需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未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

      在享受医保待遇方面,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需占药品总费用的95%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同时,在提高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

      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以至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地区可以使用当年基金结余大于5%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40%的进行二次报销;对其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建立兜底保障机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社保卡及相关身份证明和贫困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解读:以上政策制定主要是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赤贫,有效推进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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