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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车位遇违约 卖家被判返还购车位款并支付违约金

    时间:2017-09-30 23:05:56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作者:

    买车位遇违约 卖家被判赔

    返还购车位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市民杨先生入住新房后发现没有车位极为不便,然而,在支付了25万元购买车位费用后,他发现卖家却没有及时为自己办理过户,出现违约。于是,杨先生将卖家刘女士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返还杨先生购车位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市民杨先生在2015年购买了柳州市滨江东路金沙角小区的住房,由于小区车位紧张,杨发现自己当初没有购买车位十分不便,于是便想购买一个车位。同年12月31日,杨先生与业主刘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向刘女士购买位于小区地下负一层的一个车位,价格为27万元。由于此时车位的产权证尚未办理,刘女士承诺在2016年1月办理好车位产权证给杨先生。

    同一天,杨先生通过转账支付给刘女士25万元,余款2万元等办理完车位产权手续后再支付。然而,2016年1月2日,杨先生了解到该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便要求刘女士退款。但刘却保证能在1年内为杨先生办理好车位的过户,双方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今年1月,《补充协议》期限届满,刘女士仍未办理好车位的产权证,已构成违约。于是,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女士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刘女士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做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杨先生已按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当天,付车位款25万元,但刘女士没有按合同约定在今年1月10日为杨先生办理车位产权证,刘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对杨先生诉请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返还支付车位款以及针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6万元违约金,法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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