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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建议南宁公租房建立退租机制 可实现循环利用

    时间:2017-09-23 16:35:52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

    南宁市就公租房保障办法(修改草案)召开专家论证会,有专家建议――

    建立退租机制可实现循环利用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黄静实习生黄春凤

    9月22日,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各行业的专家来到现场,针对公租房的配租数量、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公租房的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讨论。

    2016年以来,南宁市实现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管理,公租房也为南宁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了有利的住房保障。不过,随着公租房的工作推进,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部分程序和流程较为繁杂,不利于公租房的高效分配;公租房申请的准入条件相对较高,不利于更大范围地提供住房保障。

    记者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中看到,规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尽管如此,其中关于申请年龄和户籍问题、困难标准还是引发了专家讨论。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小英认为,相关申请条件分类不清晰,如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城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的分类有些繁琐,而相应的困难标准收入条件没有划定。她建议把申请条件表述得更通俗化。而关于住房问题,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政府也要进行合理的管理,确保公租房的合理使用。此外,还有专家提出,实行实物配租,每个保障家庭配租一套公租房是按照家里低收入人口的数量进行配租,这个也需要在《办法(草案)》中进行明确。

    此外,在《办法(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为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申请、福利机构可以为院内供养的住房困难成年孤儿集中申请、城区政府等可以为房屋被征收或者被认定为危旧房的住房困难户集中申请,且规定集中申请给予优先配租、统一签订租赁合同。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应以家庭和个人为申请单位,相关家庭和个人必须符合中等偏低收入等申请条件方可申请,用人单位和其他机构可以作为辅助,帮忙递交材料。

    前段时间本报有新闻报道,有市民把闲置的公租房借给他人用来储存货物引发了纠纷,而在《办法(草案)》中,针对公租房的闲置和用途也有明确的规定。在第三十四条中就提到“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或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取消其资格。

    会上有专家提出,如果租户在租房期间,因工作暂时离开所在城市,对于这种情况,就不能“一刀切”。另外,有的人在租住公租房几年后,收入增加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赁的申请条件,那么就应该把房子退租。因此,有专家建议,是否能有一个退租机制,让公租房循环利用,能让真正有需要租房的人有房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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