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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车

    时间:2017-09-22 17:36:43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昨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明确了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自行车、三轮车,外出务工父母需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孩子,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同时还对托管培训机构、校园欺凌等社会关注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

    关于安全问题 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自行车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家庭因为疏于管理,各种年龄层次的孩子发生安全事故时有曝光,特别是小学生放学骑共享单车,甚至开着电动车在小街小巷里乱闯等现象在城中村尤其常见。

    《办法》规定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不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同时,明确了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辆,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座位,或者将其单独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未成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时,应当有成人年陪同。

    针对寒暑假期间孩子的管教问题,《办法》有关内容做出了“温情”规定。比如,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未成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职工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关于校园欺凌 学校要公布救助电话和责任人

    近年来,校园里的欺凌事件、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涉及未成年人,对于“如何保障孩子们在校园学习安全问题”“伤害事件发生了,如何让孩子的心理不受伤”等话题成为社会广泛议论的话题。为遏制这类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办法》明确了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例如,学校要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有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校救助或者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以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等。

    同时,明确了学校要建立健全投诉、建议处理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信箱和举报电话,保护投诉人或者建议人的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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