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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被告挪用公司资金260万被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2017-12-01 16:50:54  来源:韶关日报  作者:王艳 谢菲

      被告人李伟、张红(化名)历时多年先后多次挪用公司资金,造成无法归还金额达260多万元。近日,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红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红在任某公司出纳期间,与被告人李伟共谋挪用某公司的资金给李伟用作生意投资、个人使用,张红则在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作为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张红名下用于某公司日常经营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交给李伟用于注册、经营某车队、个人开销等用途。  

      经审计,截至案发,李伟、张红的行为致使某公司被挪用且无法归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60多万元。其中,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挪用且无法归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0多万元;张红名下用于某公司日常经营的银行账户被挪用且无法归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0多万元,上述资金分别转给李伟用于某车队的注册及经营和给李伟个人使用。  

      据悉,2016年10月,被告人张红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实交代了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同年同月,张红在某公司向公安民警也交代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该民警知悉后通知侦查人员到某公司将张红带走。  

      不久前,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浈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张红结伙利用张红作为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李伟进行营利活动和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不退还,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李伟、张红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李伟指使张红挪用公司资金且全部资金由其使用、张红利用职务之便具体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两名被告人的作用基本相当,故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伟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红减轻处罚。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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