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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调整契税纳税期限 新规10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17-10-02 16:19:26  来源:茂名日报  作者:廖青 通讯员 潘强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地税局日前发出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从10月1日起,在茂名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市地税局在2016年11月曾经制定下发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明确茂名契税纳税期限为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经过近一年来的实施,茂名明确契税缴纳期限,加强了契税的征收管理,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广东省地税局拟统一全省契税纳税期限,要求各地统一契税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因而,市地税局下发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把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权属登记之前。

      新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1月下发的《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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