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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时间:2017-09-29 18:24:21  来源:汕尾日报  作者:通讯员 梁群群

      9月28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9月26日至28日在广州召开,会议议程之一是审查《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主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友深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牧作关于《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审查报告。刘牧在审查报告中指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会议讨论审查了《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9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少华受李玉妹主任的委托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由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据介绍,《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作为2016年汕尾立法预备项目,自去年4月开始,经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委托起草、反复修改、评估论证和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等环节,于2017年9月7日经汕尾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9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9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这个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是针对目前品清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的。这部地方性法规共三十六条,主要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性规定,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联席会议制度、公众监督、宣传奖励等作出规定;第二部分为规划规定,包括了规划编制、规划要求和规划维护;第三部分为生态保护规定,包括了改善品清湖纳潮功能、清淤疏浚、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开发等内容;第四部分为污染防治规定,主要规定了海域禁止行为,沿岸陆域影响区禁止行为,污水排放、陆源污染物、海洋海岸工程项目、港口码头、船舶事故、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政府、企业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品清湖海洋环境信息共享及质量公报通报,以及品清湖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等规定;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第六部分为附则。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将为保障品清湖蓝色海湾整治和美丽海湾建设的扎实推进、构建品清湖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维护品清湖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发挥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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