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建立起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当地公务员同步同幅度增长机制。南方日报记者 梁维春 摄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不仅明确了我国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前途方向,还针对民众关心的一系列教育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广东再次走在了全国前列。《意见》中所涉及的几点新动作,惠州也早已先行先试,并取得一定成绩。
《意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惠州
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同步
《意见》提出,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对于老少边穷地区的教师,《意见》明确,要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以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完善老少边穷岛等贫困艰苦地区教师待遇政策,依据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做到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
早在2008年,惠州的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持平”工作便在省内率先启动并全面落实。当时,全市用于实现县域内教师待遇与公务员待遇基本持平、城市教师待遇与农村教师待遇基本持平的“两持平”资金达到3.2亿元。同年,惠州市拨出专项资金,补助山区农村教师。市政府从2008年起连续每年拿出1600万元给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山区农村教师发放专项补助。
2011年,惠州建立起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当地公务员同步同幅度增长机制,提出进一步落实“两持平一鼓励”政策,即县域内教师与公务员待遇基本持平、城市教师待遇与农村教师待遇基本持平、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建立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当地公务员同步同幅度增长机制。进一步落实教师养老、医疗、住房等保障问题,从2011年起,惠州将惠州学院和市直公办学校教职人员统一纳入市直公务员健康体检范围,每年一次体检;将教师的廉租房、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建立专项资金,对长期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学校任教的老师实行特殊的岗位补贴。
对于民办学校的教师,政府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待权利。同时,各级政府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当地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保障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