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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短信就是“骗子”?法官告诉你:不一定!

    时间:2017-09-05 20:21:58  来源:清远日报  作者:陈冰斌

      “我是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是我院实名登记的法院工作手机……”8月3日上午,一条向当事人告知开庭情况的信息,在清城区法院法官手中轻点发送,不到几秒,手机状态显示“已发送”三字,法官将短信截图并存入档案,整个流程不到3分钟,便完成了一次文书送达。

      近日,最高院出台了送达新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文书送达工作有了更为清晰的规定,也提高了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促使“动动手指”就能实现文书送达的情景能够发生。但如此“理想化”的送达毕竟还是少数,据统计,2016年1月至12月,清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389件,由于送达原因,有1900余件案件不得不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占普通程序适用率的26.3%。无法送达则意味着案件无法开庭审理、合议和判决,“送达难”已经成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瓶颈。

      据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通常存在着认知误区,这不仅导致了“送达难”,影响司法公平,还会让当事人的利益受损。

      法官锦囊:

      法官致电有可能 索要账号需谨慎

      很多当事人只要一接到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便会认为其是骗子而将电话匆忙挂断。其实在送达工作中,由法官打电话联系当事人的情况并不鲜见,而需要当事人留心的是,法院的来电会显示法院所在地的电话区号,而不是“000”开头的录音电话。法官拨打电话后,会直接说出当事人的姓名,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官的所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和当事人涉及案件的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提供接收诉讼材料的地址,告知收不到诉讼材料的法律后果,但绝不会向当事人询问银行账户密码、转账等信息。因此当收到“领取传票”的电话通知时,切勿盲目挂断,“断了”自己的知情权。

      法官锦囊:

      文书退回之日便视为送达 不配合将影响您权利

      法院送达文书时,会先要求当事人提供其能收到文书的地址,有些当事人为了躲避送达,抱着“送达不到”就“风平浪静”的错误思想,从而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准确、难以送达的地址,但孰不知这会影响其知情权、抗辩权以及上诉权等自身权利的实现。此外,若当事人拒不告知确切地址,法院也并不是“束手无策”。

      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有些当事人以为自己躲起来或见到文书后拒绝签字,法院就无法证明将这些事项通知到当事人,他们就能以不知道该案件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在找不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文书的情况下,还可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任务,当事人仍要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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