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广东新闻 > 汕头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10月起施行
  • 汕头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10月起施行

    时间:2017-09-02 17:47:00  来源:南方网  作者:周敏

        为了规范公租房保障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汕头制定《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特区范围内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特区的有关规定配建或者认购公租房,配建或者认购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新建公租房可以采用成套住房形式或者宿舍型住房形式。采用成套住房形式的,单套建筑面积按40平方米左右控制并不得超过60平方米;采用宿舍型住房的,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项目集中建设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公租房项目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入学、医疗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并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并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人均收入等情况应当符合政府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一)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三)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四)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保障或者获取公租房保障待遇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