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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友摩托卖钱挥霍 潮州男子因诈骗获刑

    时间:2017-08-11 21:01:19  来源:潮州日报  作者:林修佳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诈骗案件,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吴某前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吴某仍不思悔改,为图财再次实施诈骗行为,于2016年7月6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某公寓一房间,以借用摩托车为由,骗走被害人石某一辆价值4116元白色摩托车,后于当天下午将骗得的摩托车销售,并花光所得赃款。2016年10月27日,吴某被石某发现后带往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某村一出租屋内,至次日因石某未拿到吴某的赔偿款遂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将吴某传唤到案。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吴某前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涉案赃款物均无法追回,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鉴于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数额较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切莫为一己之私骗取他人财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原标题】借用摩托车后卖掉并花光赃款 一男子犯诈骗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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