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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江印发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修订方案

    时间:2017-08-07 23:29:29  来源:阳江日报  作者:刘云鹏 梁宗具

      年底前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养殖场

      阳江日报讯(记者/刘云鹏梁宗具)近日,我市印发实施修订后的《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进一步促进全市畜禽类养殖合理布局,防治畜禽类养殖污染,达到既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据悉,2011年9月30日市政府发布《印发<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通知》,至今已超过5年时间,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对方案进行修订。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有关文件规定,今年上半年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对《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进行修订。目前,修订后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印发实施。

      《方案》对我市禽畜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进行了划定。其中,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阳江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及周边500米的区域、县(市)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的区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及陆域范围纵深外延500米,但不超过第一道分水岭脊;海陵岛海滨风景名胜区及周边500米的区域、凌霄岩风景名胜区及周边500米的区域。

      《方案》指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含小区,下同)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建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养殖场所处的位置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敏感或限期内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于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

      本《方案》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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