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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冲动!90后小伙因纠纷起冲突 火烧商店获刑7年

    时间:2017-07-28 21:19:2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黄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津 通讯员/张咪咪 黄斌)因与他人产生纠纷,年仅23岁的虞某一时气愤不过,竟火烧对方亲属经营的超市。近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放火罪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虞某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5年的一天,虞某和朱某因纠纷起了冲突,被朱某伙同他人打伤,之后虞某和朱某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朱某赔偿3600医药费给虞某。但直到2016年5月,朱某只赔偿了1200元,期间虞某多次催收未果。

      2016年5月20日晚上,虞某再次打电话给朱某商谈赔付医药费的事,但打了几次也没有打通朱某的电话。虞某越想越生气,心中产生了一个疯狂的想法。

      2016年5月21日凌晨,虞某携带装有汽油的怡宝矿泉水瓶,来到朱某姐姐在连山县吉田镇市场东街房管所出租楼一楼经营的“××综合商店”门口,四处查看无人之后,虞某将装在矿泉水瓶里的汽油倒在商店卷闸门前的地面上,将汽油点燃之后离开。虞某的放火致商店发生严重火灾,店内的物品和商品基本上被大火烧毁,店主损失惨重,所幸的是没有人员伤亡。虞某这一行为被附近的监控全程记录了下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虞某放火致他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虞某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说法:虞某本是受害者,但是却通过犯法手段去解决纠纷。在居民聚居区放火,火势一旦失控会造成难以预估的后果,所幸的是,这次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是店内的物品基本上被大火烧毁,经济损失惨重,虞某也要为他的不理智付出代价。办案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遇到纠纷时务必要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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