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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业主大会解聘 珠海一小区物管起诉业主追讨物管费

    时间:2017-07-28 21:05:1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杨亮

      珠海一家物管公司,在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被解聘后一直没有退场,还将其中一名业主告上法庭,追讨2万多元物管费、水费和违约金。该案一审法院判决称物管被解聘后拒绝退出,仍强行提供服务,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驳回了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近日,该案终审支持了一审判决。

      起诉业主追讨两万多元费用

      据法院审理查明,罗先生是香洲区翠前南路某小区业主,入住时与金豪物管公司签订有服务合同,约定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物管费,并与业主分担公共用电、用水费用。

      判决书称,20 11年5月,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委会,第二年再次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同意解聘金豪物管公司。业委会随后致函物管,要求尽快退出该小区并移交相关资料。但金豪公司一直未退出。

      围绕退出小区的事情,业委会与金豪公司随后打起了官司。2014年经珠海市中院判决,认定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解聘金豪公司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但金豪公司仍拒绝退出,认为上述判决下达时已经是2014年,其时,该小区业委会任期已经届满,企业并不清楚是否成立了新的业委会,有责任继续履行物管管理服务合同。就这样,金豪公司此后留在了小区。

      不久前,金豪公司还将业主罗先生告上法庭,称其拖欠多年物管费、水电费,需补缴,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总计2万多元,其中光拖欠的物管费就有9285元。

      被解聘后索要物管费无依据

      罗先生在法庭上称,小区业主大会早在2012年就决定解聘金豪公司,但该物管一直拒绝退出小区管理,导致新物管无法进驻。其于2012年4月才开始停止向金豪公司缴纳费用。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业主罗先生的主张,称小区业主大会2012年已经解聘金豪公司,解聘物管公司的行为是业委会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利,此时金豪公司已然丧失继续管理小区的合法性。金豪公司继续管理小区物业,有强买强卖之嫌,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根据法律法规,金豪公司向业主主张2012年4月20日后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违约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金豪公司主张罗先生所欠的2012年4月20日前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也不予支持。

      金豪公司不服提起上述。珠海市中院终审支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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