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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蓬江法院上半年发出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17-07-27 21:43:58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朱仑

      26日,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自去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蓬江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1件,结案10件。经法院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7份,对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实施人身安全保护,另驳回申请人申请的有3件。其中,今年上半年受理了4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份,有一件仍在处理中。

      办案法官表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通过对受理的11件保护申请的审查,发现申请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大部分受害者能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保留派出所接警单、医院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但也有少部分申请人在提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同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家庭暴力存在的事实,导致申请被驳回。

      也有个别的申请人由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错用”,比如,将本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嫁接”到人身安全保令上,因此这种申请被法院驳回。

      案例一

      想霸占房屋就打人砸东西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黄女士表示,她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离婚诉讼正在二审审理阶段,被申请人为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多次在家殴打她,并以砸烂家具、电器、门窗,用刀割烂沙发,点火烧床单等极端行为迫使她及女儿搬离家中。目前,她与女儿在外租赁房屋,被申请人不知她的居所地,就不断以短信以及微信的形式对她进行骚扰、恐吓。为保障她及女儿的人身安全,黄女士在无奈之下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在家砸烂家具、电器等情况的照片以及离婚判决书等证据。

      蓬江法院经审查后,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该裁定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法庭随后将保护令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若在限定期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申请人被殴打致住院治疗

      申请人张女士表示,她与被申请人结婚后,被申请人经常对她进行殴打和谩骂,并且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也多次对她进行殴打和谩骂;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在涉嫌重婚罪的取保候审期间也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导致她住院治疗十多天。为此,今年5月8日,张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报警回执、病历、出院记录等一系列证据。

      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女士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张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

      案例三

      男子申请保护令被驳回

      申请人廖先生表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再婚妻子的名下,但是自己与前妻的女儿从2004年至2013年期间一直居住在此,并承担了该房产的全部供楼款和管理费。2015年5月13日,自己与再婚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婚的妻子从江门搬到了广州市天河区的上述房屋居住。

      申请人廖先生认为,上述房产是自己和女儿共同出资购买,自己也曾许诺房子归女儿所有,现女儿在广州工作,住在广州自己的房子理所当然。而再婚的妻子既不出资又长期离家分居,不履行家庭责任,没有资格也没有理由将女儿赶出家门,到广州强占该住所。为此,廖先生于去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再婚妻子从上述广州房屋搬出;禁止再婚妻子骚扰、接触女儿。

      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廖先生的申请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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