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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将被记不良行为

    时间:2017-07-24 22:24:13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胡涛

      日前,市政府印发《江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江门将以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记录城市发展的历史。《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程档案的,将作为该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据了解,《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未按规定报送档案

      不得申报奖项评选

      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给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明确编制、报送城建档案内容、范围、时间、程序和责任。

      《办法》指出,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

      此外,《办法》还提出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良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评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凡是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程档案的,作为该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尚未收集的历史档案

      可向社会征集

      《办法》指出,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年至5年后,按该《办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具有反映城市发展进程和城乡历史文化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建历史档案,可以向社会征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或者收集的城建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并做好异地备份;对破损或者变质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

      同时,《办法》还给出了城建档案利用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公建配套、防震救灾、应急管理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房屋鉴定、资质申报、工程评优等;科学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收集、数据论证等;单位、个人的维权、投资、产权分割确认等;行政机关及司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监察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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