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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护花使者”无证酒驾 难逃“天网”从重获刑

    时间:2017-07-20 21:35:27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欧丹丹 阮川玲 高华聪

      近日,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明酒驾一案。据悉,王明已有多项犯罪前科,仍酒后无证驾驶,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王明犯危险驾驶罪向赤坎法院提起了公诉。

      欲做“护花使者” 竟然铤而走险

      2016年12月29日晚上,王明与女友陈红于霞山某KTV唱歌并饮酒,其后为送陈红回赤坎,这位“护花使者”在明知自己已经喝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粤G某号牌小轿车搭载陈红沿椹川大道北由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当行至文保村路段时被正在例行检查的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其后经鉴定他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浓度为151.1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查,王明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驾驶的小轿车所有人为王明的哥哥王雷。

      据了解,王雷称王明拿了放在家里的车钥匙从而驾驶了他的汽车,而自己当时在外面工作,对王明驾驶他的汽车一事毫不知情。

      前科累累心存侥幸 终获刑罚难逃“天网”

      据悉,王明在2004年至2015年间因抢劫、非法拘禁等各种犯罪被法院判决刑罚,2016年又被查获无证酒驾。正是前科累累又不思悔改,心存侥幸却难逃恢恢天网,最终落个锒铛入狱的收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侵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又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而多次被判决刑罚,劣性不改,又重新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属轻型犯罪,最高刑期只有拘役六个月。尽管被告人王明前科累累,但没有构成累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王明犯的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只是拘役,故没有构成累犯。但被告人不仅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且无证驾驶,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同时被告人曾多次犯罪受刑事处罚,综合以上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不应适用缓刑,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建议,作为驾驶人,应铭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大胆冒险,既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也让自己生命遭受不必要的威胁;作为乘车人,为了自身及驾驶人的安全,也应进行必要的提醒;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妥善管理好机动车,在出租、出借车辆时,一定要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本文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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