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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款一拖几年 潮安1制品厂将投资人告上法庭

    时间:2017-07-17 22:14:12  来源:潮州日报  作者:林修佳 吴晓婉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某制品厂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苏某系被告某公司的投资人之一,于2014年1月22日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611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潮安区某制品厂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苏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的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苏某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结欠原告货款,应视为职务行为。被告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56114元,有结算单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认定,其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苏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某制品厂加工款56114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苏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需要代表企业进行签单,如仓管、财务人员,对其签单应当持谨慎态度,注意单据内容,平时也应当保留证明自身为企业职工的证据。企业之间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进行结算时应当在相关单据上加盖企业的印鉴。

      【原标题】投资人拖欠加工款被诉 法院:属职务行为,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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