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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付款项不得退?梅县一健身中心被查处

    时间:2017-07-14 21:06:12  来源:梅州日报  作者:严海苑

      日前,市民陈先生遇上了烦心事:今年5月他在梅县区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因为各种原因他还没上过课,想退卡,却遭到店家以协议里约定“已付的款项均不获得退还”为由拒绝。为此,他向市工商局梅县分局程江工商所投诉,经调解他最终获得全额退费1699元。

      ●记者 严海苑 通讯员 李干勤

      欲退健身卡,被告知已付款项不得退

      今年5月,陈先生在梅县区某健身中心花1699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办卡后,他多次到健身中心,发现该中心不仅健身设备少,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也差,每次都以人少开不了课或无法安排课程等借口让他无法享受健身服务。为此,他打算退卡。然而,该健身中心负责人却表示,因会员办卡入会时都与健身中心签订有协议,按协议中第13条:“会所费用已列入价目表内,所有款项应于申请入会时付清,而已付的款项均不获得退还”的规定,陈先生是因个人原因不接受健身中心服务,自行单方面不履行协议相关规定,健身中心无理由办理退卡退费手续。对此,陈先生按协议只能自行转让给朋友,或找当时办理健身卡的工作人员帮助转卡。双方协商无果,陈先生只好到工商部门寻求工作人员帮忙。

      属霸王条款,健身中心被立案查处

      梅州市工商局梅县分局程江工商所工作人员介入并调查核实发现,该健身中心与会员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中第四款“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规定和《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相关规定,属霸王条款的范畴,其内容是无效的,健身中心应该办理退卡退款手续。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经工作人员细心调解,健身中心负责人最终承认了错误,无条件全额退款1699元给陈先生。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所依法对该健身中心进行立案查处。

      据了解,近年来,预付款会员卡的消费模式已成为商家常用的营销手段,一些商家依然会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此,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要选择有正规营业资质的场所,同时仔细查看相关协议内容,对有异议的项目要进行书面明确,尽量索取相关发票,在遇到消费陷阱时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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