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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缩小政府的定价范围 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时间:2017-07-13 22:57:0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郭文君

      东莞银丰路,工作人员对停车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进行拍照登记。南方日报记者 孙俊杰 摄

      南方日报讯(记者/郭文君)东莞的车辆保有量已突破200万大关,“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7月12日,东莞市发改局公布了《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对比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定相比,细则提出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明确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同时推行差别化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定价

      细则提出,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交通事故拖车车主不用出停车费

      细则规定,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得到有管辖权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的同意。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办理上述手续,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此外,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对于社会停车场是否要遵照“前15分钟”的免费停放措施,东莞市发改局没有做硬性规定,只是“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细则还规定,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则是无论停放多久,都全部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同时明确,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这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到的,出了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拖车,车辆停放期间的停车费,车主将不用自己掏钱支付了。

      收取城市占道费等要公开收支信息

      同时细则也提出,要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建立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另外,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通信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号码:0769—22830690

      电子邮箱:fgjjgk@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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