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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民诉威华股份虚假陈述案全部审理终结

    时间:2017-07-12 20:06:17  来源:梅州日报  作者:凯东

      近日,威华股份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关于公司与杨伟国等15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事裁定如下:维持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中关于驳回杨伟国等15人对威华股份的起诉的裁定内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宋国华、杨伟国等44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全部审理完毕。

      2016年8月9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50份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黄凤玉、杨伟国等50名原告向广州中院起诉,认为公司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817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马冰坡、刘向红2名原告亦因同一事项向广州中院起诉,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82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黄凤玉等51名原告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原告陈国炎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44份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杨伟国等44名上诉人因不服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判令依法裁定准予立案,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607万元,并承担上诉人交通费约人民币3.4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杨伟国等44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关于公司与宋国华等29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维持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中关于驳回宋国华等29人对威华股份的起诉的裁定内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广东高院已驳回宋国华、杨伟国等44人对公司的起诉,宋国华、杨伟国等44人对公司的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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