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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便利店卖1支“长城牌”红酒却赔了1.5万元

    时间:2017-07-08 20:57:26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潘伟珊 通讯员 阮锦平 邱启杰

        记者7日从蓬江法院获悉,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商标侵权案件达141件,同比增幅129.31%,“长城”、“三角”、“铠甲勇士”牌等知名商标品牌权利人在江门集中向小商家发起打假诉讼。

        【案例一】

        奥飞动漫起诉鹤山小商户商标侵权

        奥飞娱乐公司是中国内地第一家上市的动漫企业,是我国著名的玩具制造企业。鹤山市某玩具店今年初被奥飞娱乐公司起诉,该玩具店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印有“铠甲战士”“铠甲勇士”“巨神战斗队”“巨神突击队”“果宝特攻”等商标标识的动漫玩具5个,经奥飞公司投诉,工商部门对玩具店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查处。同时,奥飞娱乐公司向蓬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玩具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蓬江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前展开了调解工作。一方面,玩具店意识到其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法性,但表示对此并不知情,愿意与权利人奥飞公司协商处理;另一方面,奥飞公司考虑玩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结合本地经济水平提出了合理的和解方案。最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玩具店承诺不再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奥飞公司1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结案。

        【案例二】

        蓬江区某便利店销售“长城牌”红酒被判赔偿

        原告中粮集团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其注册 “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以及 “中粮”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店铺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GRAPEWALL”字样的红酒产品1支,被中粮集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共1.5万元。

        蓬江法院一审支持中粮集团公司诉求,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原告商标知名程度、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需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点评】

        如今,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手段日益增强, 为此,蓬江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建议:小商户应当建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加大审查注意义务,在进货时应注意审查供货商的品牌代理生产、销售资格及商品本身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防止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注意保留如购货合同、进货发票、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等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以备查验。消费者摒弃贪小便宜心理。切勿贪图小便宜,尽量从有经营资质的、信誉口碑较好的商家购买产品,购买商品时注意观察商户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并注意索要发票或收据、商家名片等证据,一旦发现假冒商品,要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打击此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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