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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潮州一小区拟改花坛设电梯 有业主匿名投诉

    时间:2017-07-07 23:19:43  来源:潮州日报  作者:李欢欢 郑新培

      近日,粤潮新园一位业主向记者反映,其小区16幢住户为满足电梯安装需要,拟铲平15幢与16幢之间的花坛。该业主认为,没有经过小区全体业主同意,该幢住户并不能擅自改动花坛。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并采访了广东新安事务所的律师。

      事件:增设电梯需改变花坛绿化用途

      7月4日下午,记者在市区潮州大道的粤潮新园看到,该小区大门旁有两份由物业管理处贴出的公示。一份是6月25日贴出的公示:“16幢楼梯前室部分花坛将被移除,改为水泥路面,方便各业主通行”。而7月4日贴出的另一份公示则强调,“16幢楼梯前室的花坛靠近16幢一侧将进行重新规划及整修”,并附上施工图纸。

      粤潮新园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小区有两幢住宅楼正在进行电梯安装工作,16幢住户也拟在楼梯前室加装电梯一部。但物业管理处贴出公示后,收到一份匿名业主的投诉信,反对铲平15幢与16幢之间的花坛。由于该名业主是匿名的,双方没办法进行交流协商,于是物业管理处贴出第二份公示,并附上了施工图纸,解释不是将宽5米多、长30米花坛全部铲平,而是去掉宽2.4米,长将近20米的花坛面积。

      16幢一位业主向记者介绍,该幢有一位高层住户,今年已60多岁,早些年因腿脚摔伤,现需拄着拐杖上下楼梯,十分不便,16幢全部住户都非常支持加装电梯。“考虑到加装电梯会占用原先的通道,所以计划将15幢和16幢之间的部分花坛改为水泥路,方便16幢旁车库车辆的出入。”该业主说。

      但是个别反对的业主则认为,15幢及16幢之间的花坛是归小区内所有业主所有,并不是部分业主同意就可以擅自处分的,物业管理处发布的公示并不具有任何效力。反对的业主担心,随着安装电梯的幢数增多,小区的绿化和环境会受到更严重的破坏,绿树成荫的怡人居住环境将不复存在。

      律师:改变绿化用途需小区过半数业主同意

      那么,小区住户自行加装电梯,能否整修去除部分绿化公共用地作为永久性通道?

      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新安事务所张渠律师,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如该绿化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不属于个人所有,则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去除部分绿化公共用地作为永久性通道”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经过小区超过半数的业主(一户一业主)同意,如未具备该法定条件擅自处分不属于合法行为。

      张渠表示,行要好伴,住要好邻。无论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从邻里情分上讲,邻里之间的纠纷尽量协商解决。邻里矛盾不少人或多或少都遇到过,一般情况下,建议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的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正确反映诉求,或通过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帮忙协商,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商量出最佳的协调方案。如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原标题】住宅楼拟增设电梯需改变小区花坛绿化用途 有业主表示异议 律师:需过半数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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