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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关检察机关:保护青山绿水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17-07-07 22:19:42  来源:韶关日报  作者:庞立

      2017年至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继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现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韶关市检察机关借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托精细化办案模式,依靠人民群众控告举报,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一批涉及“两个专项”犯罪案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背后的渎职贪腐案件的查办力度,形成打击合力,营造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执法氛围,助力“平安韶关”建设。

      案例速递

      查办买家揪卖家火眼金睛护藏酋

      本报讯近日,乳源森林公安向乳源检察院提请逮捕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的“饲养场”里养殖了74条眼镜蛇,还有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藏酋猴。恰逢“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之机,乳源检察院办案人员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监督嗅觉灵敏,注意从办案中挖掘监督线索,在对犯罪嫌疑人赵某进行依法讯问时,发现涉案的“藏酋猴”是由赵某父亲的朋友“盘伯伯”出售,这位“盘伯伯”有非法猎捕或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经多方配合寻找,办案人员获悉“盘伯伯”的全名及身份信息。乳源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狩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盘某进行立案。

      罪名链接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罪名及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及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条所指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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