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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保险理赔款48000元 徐闻8名村干部被开除党籍

    时间:2017-07-06 23:20:16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林小军

      村干部是农村基层组织“从事公务”的干部,村干部的权利虽小,却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他们贪污腐败,不仅会导致党的政策落实不到位,而且会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徐闻县某村委会8名村干部利益熏心,打起了农户水稻保险理赔款的主意,最终集体被开除党籍。

    漫画:打苍蝇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徐闻县纪委收到这样一条举报线索:某镇某村委会干部詹某某等8人分掉2011年政策性水稻保险理赔款48000元。

      接到群众举报后,该县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发现,2011年某镇政府将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部署到某村委会后,时任该村委会书记詹某某与村干部王某某等开会商量,决定以其8人的名义,为整个村委会群众种植的2280亩水稻投保,保费由他们每人垫付400元,剩余的由村委会垫付。当年正好遭遇风灾,群众的水稻受到严重损害,徐闻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了142390元。但收到款后,詹某某等8人并没有将赔偿款全部发放给受灾群众,而是把其中的48000元分掉,每人分得6000元。

      詹某某等8人在该村委会担任村干部均有四年以上,他们都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并担任重要职务。然而,他们却忘记为群众服务的初心,千方百计地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农民的政策性水稻保险理赔款,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案件分析】

      詹某某等8名村委会干部的行为应以利用职务便利私分政策性水稻保险理赔款来定性,且情节严重。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詹某某等8名村委会党员干部被开除党籍。

      一个村的8名村干部,为什么在党的十八大后仍然罔顾党纪国法,肆无忌惮损害党的声誉,明目张胆侵害群众的利益?其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素质不高,法纪意识淡薄。这8名村干部都是初高中毕业就回来参加工作,法纪意识淡薄。在收到政策性水稻保险理赔款后,他们觉得当初是以自己的名义来投保的,保费大多数是自己垫付,保险理赔款理应属于自己,与受灾群众无关,遂制作虚假的“水稻保险领款签领表”,假冒农户签名和按手印,然后把这笔款套取出来并进行私分。

      二是难抵诱惑,思想道德滑坡。思想的堤坝一旦开了口子,溃坝的速度自是惊人。詹某某等8名村干部在面对保险公司赔付的142390元巨大诱惑时,没有坚强的政治定力,没有把持住自己,迅速地被贪欲吞噬掉。他们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工作赚来的钱,还不如投机取巧、贪污腐败来得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将道德法律全部抛之脑后,不择手段地骗取国家资金,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三是监督不力,制度存有漏洞。村委会干部职务虽小,但权力不小。“我的地盘我做主”在詹某某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尽管该村委会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财物监督小组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也制定了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但事在人为,不为必然造成村内部财、物管理混乱,给詹某某等人钻了空子。同时,该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管理、财务管理过于粗放,不出问题便无人问津,对于村干部来说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这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案件点评】

      “苍蝇”虽小,危害不小,“蝇贪”成群,其害如虎。村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一直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有些村干部的腐败行为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从而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党和政府这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最终还是需要广大村干部去落实。“村官”虽小,但责任重大,因为他们是贯彻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的具体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所以我们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纪意识。要围绕党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严肃问责,让“蝇贪”失去滋生的“土壤”,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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