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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州“作弊第一人”宣判 获刑9个月罚3000元

    时间:2017-07-06 23:16:37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卢慧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吴珠乔 周泽锋)车管所内正在进行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车管所外,犯罪分子使用电子设备帮助考试者作弊以求蒙混过关。日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李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从2016年11月开始,李某在惠州市车管所门口,借助电子设备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四”中作弊,并从中获利。

      2017年2月17日,李某先后向陈某平、朱某丰、朱某良以及覃某建提供设备供四人在参加“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同日,公安人员在现场将李某抓获,并缴获耳机、对讲机、摄像头等作弊设备若干。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随着考试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考试越来越公平,但部分考生心怀侥幸心理,考试作弊活动越来越猖獗,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地在考试中使用科技手段作弊,难以防范。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惠城区法院审结该起考试作弊案,准确适用《刑九》的相关条文,打击“替考”等相关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惠州首宗“替考”案的审结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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