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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属国企中心六区卖地 超1.5万平方米须上报

    时间:2017-07-05 21:24:4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昌道励

      南方日报讯(记者/昌道励)为加强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于日前印发。根据指导意见,广州市属国有企业如果要卖地,超过一定面积或者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都要事先征求广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

      指导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使土地国有权益发生变化的行为,都属于土地置产处置,要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手续进行。

      根据指导意见,国资监管机构要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并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及土地资产管理台账,理顺土地资产权属关系,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市属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当年所有的土地资产情况,包括土地资产年初、年末存量情况,本年度处置的土地资产情况,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指导意见还明确,市属企业(含其下属企业)处置广州市范围内土地资产时,若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或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在决策前应事先征求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文资办等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

      这些情况包括:广州市中心六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内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1.5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3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广州市中心六区以内地上建筑物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在广州市范围内,依法评估确认不动产(房屋、土地)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市属企业之间重组涉及的土地;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核或事先征求意见的其他类型土地资产。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协议转让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公开操作,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土地产权、权属不清晰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已抵押的土地等原则上不得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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