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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取消基本药物使用限制 惠州将部署落实

    时间:2017-07-04 22:37:0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廖钰娴

      南方日报讯(记者/廖钰娴)日前,广东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自7月1日起广东省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对此,惠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惠州市已转发相关通知,将按照省的相关要求部署落实。

      关于此次药物使用规定调整,广东省卫计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4年,为进一步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广东省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率调整为60%,此次完全取消限制,顺应了广东医改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的新要求。也意味着基层医疗机构将承担更大责任,对打通医联体内部用药目录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通知》,7月1日起,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其中城市公立医院按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统一安排的时间节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和报销政策不变。

      《通知》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创新基本药物制度新机制。据了解,自2017年度起,在我省医改等各类考核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将涉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强制性考核指标调整为鼓励性考核指标。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将基本药物优先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从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治疗重性精神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首选药物和适宜剂型,供患者自愿选择,免费使用,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医联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配送、结算和使用的新机制;鼓励各地实行区域一体化药品配送和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重性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药品衔接工作,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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