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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团伙开宝马在高速“碰瓷” 至少获刑一年

    时间:2017-07-04 22:36:5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卢慧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刘国灿 刘逸 周泽锋)在高速公路行车遇到突发事件本来就充满风险,可是一团伙却无视他人行车安全进行“碰瓷”。日前,博罗县法院审理该起刑事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阿星、阿斌、小明、小刚(皆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

      2016年3月开始,阿星、阿斌、小明、小刚等人共同驾乘阿星的宝马轿车,悬挂不同假车牌在京港澳高速湖南段、清远英德市英红镇乐广高速、揭博高速杨村往汕头方向惠州段,伺机以“碰瓷”的方式作案。他们事先将宝马车的左后视镜弄松,然后用橡皮筋将橄榄弹射到被害人车辆上,待被害人听到所驾汽车有轻微响声,停车检查时也一起停车,以被害人碰到宝马车后视镜为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2016年3月16日,张先生驾车在京港澳高速湖南段正常行使,突然听到车子右后方传来细微响声,然后看到一辆宝马轿车开至车旁,打下车窗按喇叭示意其停车。张先生停车后,四人要求他不要报警而是私了。其中的司机佯装用手机打电话给4S店“老板”(实为团伙成员),问换宝马后视镜要多少钱,之后告诉张先生说要赔偿7800元。但张先生没有带那么多钱,于是将身上的3800元都给了他们。半小时后,张先生往衡阳方向行进时,又见到刚才那辆宝马车上的四人正在让另一辆红色小车的车主赔钱,张先生才意识到自己遇到“碰瓷”,遂打12122报警。

      2016年4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南昌市将阿星等4人一举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用的宝马车一辆、食用橄榄一包,同时缴获用于在对方车辆上伪造刮痕的砂纸。

      博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星、阿斌、小明、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碰瓷”行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在外行车首先要有自我防范意识,有条件的最好给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遇到事故不慌张,沉着应对。同时,在高速公路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生车辆刮擦一般会有震动,若是只听到轻微响声,并看到多人逼停汽车时要注意关紧车窗,及时报警处理。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要有报警寻求帮助的意识,不轻易下车与犯罪嫌疑人等产生过多纠缠。此外,要有证据意识,注意利用手机等保存证据,对款项的流转最好用转账,而不要给现金,以利于事后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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