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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同一行业不得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时间:2017-06-29 21:10:3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江珊

      今年5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广州市财政局官网发布公告,向广州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印发“办法”,请前述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是全国最早探索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城市之一,“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促进政策目标有效实现。“办法”内容包括总则、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终止和退出、管理职责、预算和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附则等八章,共四十三条。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按照“谁设立,谁管理,谁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原则,政府投资基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基金不超过一项。

      焦点1:往哪投?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办法”中提到,政府投资基金设立领域包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一个业务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基金不得超过一项,同一性质的基金集中归口同一部门管理。”

      “办法”确定了哪些方向“可为”,也明确哪些领域“不可为”。政府投资基金七个不得从事的业务领域,包括: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焦点2:谁受益 原则上同股同权,公益性较强领域可让渡部分收益

      “办法”明确,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政府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对于公益性较强的领域,在合理控制债务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收益等让利措施。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指出,基金管理费率的设定根据基金投资领域、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原则上不高于省同类同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水平。同时,要设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可按规定提取财政出资部分收益的一定比例实施业绩奖励,激励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投资人,业绩奖励应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政府出资方的退出也有灵活调整的空间。“办法”中提到,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此外,遇到“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或者“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等情况,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焦点3:怎么分工 业务主管部门定方向、基金管理公司管投资、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价

      “办法”在总则中提出,基金运作坚持去行政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基金组建、投资目录及方向确定、监管评价等,不干预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经营和决策业务,不直接确定具体投资项目。

      作为基金的管理运营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投资运营,主要包括按照基金支持方向投资、定期报告投资项目情况、接受有关部门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和运作的监督。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此外,社会出资人对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基金托管方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物,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在基金参与方之外,财政部门将参与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指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复核、组织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价。每年度4月30日前,基金管理机构对上一年度基金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南方日报记者 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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