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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罪从无 我省一命案被告获无罪

    时间:2017-12-20 17:02:50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我省一起命案的被告人一审获无期徒刑,因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省高院认为,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宣告无罪,为避免冤案发生,最终该被告被判无罪。12月19日下午,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包括上述“命案有罪供述下被判无罪”的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对外公布。

    2010年,我省萧县一村民朱某在家中被他人杀害死亡。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在他姑母家吃过晚饭后,路过本村村民朱某房前时,翻墙进入室内行窃。欲离开时,被朱某发现,孙某恐被告发,从院内捡起砖块击打朱某头部,将后者打倒在地,从厨房拿菜刀,对朱某头面部连砍十余刀。案发后,孙某逃离现场。

    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孙某上诉,安徽省高院裁定,撤回原判,发回重审。宿州市中院后来作出判决: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孙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孙某无罪。

    省高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孙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本案中,孙某的有罪供述和关键证人证言不稳定,且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客观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人到案发现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据以定罪的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及相关言词证据不稳定,且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缺乏关联性,相关证据的疑点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矛盾之处不能合理排除,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据体系不完整,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宣告被告人孙某无罪。

    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避免冤案发生。

    晨报记者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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