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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例》明年起施行 界定见义勇为更突出“义”“勇”

    时间:2017-11-30 15:54:42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吴蕊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对于弘扬社会正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此次新修订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进一步突出了“义”和“勇”的特点:一是新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人民警察、保安人员等履行职责,父母子女间的救助等行为,不属于新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二是见义勇为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行为。新条例将见义勇为与普通的好人好事区分开,更有利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正义、尊崇英雄的氛围。

      对于见义勇为的确认,由原先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修改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新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主动予以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行为人及其家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应当在见义勇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方面,新修订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丰富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措施,经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同时设置了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等荣誉称号。(“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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