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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11-29 15:59:06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吴蕊

      天津北方网讯: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高志愿服务整体效能,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共七章45条,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有两种存在方式:一是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向市或者区登记审批部门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二是对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成为社区的志愿服务组织。同时,该条例还规定,本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志愿服务提供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可提供的服务信息,而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则可通过该平台提出需求,促使志愿服务更及时、精准、有针对性。

      此外,为提升志愿服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该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该条例还规定了对志愿服务的促进和保障措施。根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保险服务。

      该条例还提出本市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包括:在其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优先予以安排;城市公交,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实行票价优惠;医院、体检中心等机构,实行基础项目费用优惠等多种优待。(“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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