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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将到 河西区法院召开发布会

    时间:2017-11-23 16:24:07  来源:今晚报  作者:晚报孙启明

      天津北方网讯:在“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今天上午,河西区法院召开“深化家事审判改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审判执行人身保护令案件相关情况及典型案例。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家庭暴力对象广泛,行为人与受害人属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家庭成员,据统计妇女作为受害人占比高达85%以上,男性作为受害人和高学历人员作为加害人渐入公众视野。此外,家暴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受害者往往出于隐私,碍于面子或者担心处境恶化等原因,不愿曝光或不敢曝光,除了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暴力外,辱骂、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越发凸显。

      据介绍,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为家庭成员划清“红线”、标明“底线”、架起“高压线”,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让清官能断“家暴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河西区法院共受理人身保护令17件,约占全市总数的20%,其中作出人身保护令8件,驳回申请2件,准予撤回申请7件。针对人身保护令案件的紧迫性特点,该院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转卷、快速调证,保障案件在72小时内审结,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审结,防止受害人再次面临家暴风险。

      发布会上,法官呼吁加强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认识。深化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法院、妇联、民政、街道、社区、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构建起报警投诉、伤情(伤残)鉴定、暴力庇护、心理援助“四位一体”的反家暴工作新格局,营造“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平安家庭”的浓厚氛围。(“津云”新闻编辑张瑜)

      典型案例

      同居遭暴力也可申请保护

      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孙某(男)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6年10月相识。孙某多次以电话、微信等形式辱骂、恐吓、威胁、骚扰赵某及其亲属,甚至凌晨到赵某父母居住的小区楼下纠缠、辱骂赵某及其家属,在小区张贴涉及赵某隐私的宣传单,导致赵某精神恍惚、受到刺激,家属无法正常生活。赵某多次报警,并到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

      综合赵某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人身保护令,禁止孙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本案的当事人属于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适用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而且适用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因此男女朋友只要共同生活亦可。家庭暴力不局限于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

      典型案例

      婚内申请保护令获支持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系夫妻,与父母、女儿共同生活。婚后王某脾气暴躁,长期对李某辱骂殴打。李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王对李变本加厉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辱骂、恐吓、殴打李某及近亲属。李某于2016年3月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法院根据李某陈述和其提供的受伤照片、诊断证明书等及法院依职权到派出所调取的李某的报警记录、到居委会和李某家中实地调查等获得的材料,依法裁定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李某及其近亲属。但考虑到王某与李某及近亲属同居一室,接触在所难免,故法院对禁止接触的申请事项不予支持。人身保护令作出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给王某发出告诫书,告知其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后果。经法官回访,王某再无家庭暴力行为。

      典型意义

      此案系河西区法院作出的第一个人身保护令。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本案即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对是否支持禁止接触,要结合当事人房产情况等进行裁量。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告诫书,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效果明显,切实维护了家暴受害者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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