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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被罚款

    时间:2019-04-11 18:54:49  来源:北方网  作者:董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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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日常监察和专项督察。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国内首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环境保护相比,生态环境保护的涵盖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大量增加了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地管护、湿地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方面的内容。”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处处长蔡文彬表示。

    据了解,《条例》针对近年有个别地方环境立法放水等问题,条例防微杜渐,在总则中明确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条例》明确,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其他应当约谈情形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乡镇或者街道,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并公开约谈情况。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条例》新增在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加强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条款。同时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此外,将采取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实施绿色改造。

    《条例》不仅依据上位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还结合天津实际,规定了一些颇具地方特色的条款。例如,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维护运营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还有,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规定将约谈被按日连续处罚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津云新闻记者董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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