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天津新闻 >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影响范围小 仅涉及部分市民
  •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影响范围小 仅涉及部分市民

    时间:2018-08-09 20:07:45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刘英潮

      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新规下月实施。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调整后,将给市民带来哪些影响呢?本市公积金专业人士进行了解读。

      据悉,新规仅涉及在本市已有住房,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职工,影响范围很小。根据新规,上述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新购私产房产权满半年。职工购房日期以存量房销售网签系统中记载信息为准。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是从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日期开始计算。

      同时新规规定,职工在2018年9月1日之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的,不再区分本市和非本市户口,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在2018年9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此外,依据新规,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在2018年9月1日之前,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上述所称“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仍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影响。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均不受影响。(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