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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训学校无法继续经营 被判依据学生计算数额退课时费

    时间:2018-05-26 15:21:59  来源:北方网  作者:新报张家民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未成年学生在与语言培训学校签订辅导协议后,交了4万余元费用。但让他和家长想不到的是,他还没学完,这个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就因刑事犯罪被抓起来了,学校也无法经营了。无奈之下,这名学生将学校和其法定代表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费用。由于被告学校管理不善,材料丢失,不能提供原告的课程进度,法院于是依据原告计算的剩余课时费判令被告退还。

      被告某语言培训学校系从事教育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管某系该学校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6日,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某学校签订《个性化辅导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该学校为原告提供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6月30日,约定综合服务费500元,教育咨询费4.4万余元。同日,原告家长向被告交款4.5万余元,学校出具了收据。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学校法定代表人管某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因管某刑事犯罪,学校无法继续经营。与原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日前,原告提起诉讼,表示因为二被告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款项。庭审中,被告某学校的代理人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需要对双方之间的《个性化辅导委托协议书》及收据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不能完全相信原告对于课时费的计算。同时,被告管某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根据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学校日常经营过程中有部分款项长期打入被告管某的个人账户,致使被告管某个人财产与学校财产发生混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被告管某涉嫌犯罪,导致被告学校无法继续经营,学生无法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鉴于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本合同应该予以解除。解除合同后,原告没有学习的部分课时费被告某学校应该予以返还。二被告对于原告计算的剩余课时费不认可,要求进一步核实,根据公平原则及商业习惯,学校作为培训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应该能够掌握并提供学生的课程进度表等相关材料,现因其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学校无法正常经营,材料丢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计算的数额,法院予以采信。因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管某与被告学校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故被告管某应该对学校退费负有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某语言培训学校签订的《个性化辅导委托协议》;被告学校退还原告杜某某课时费3.45万余元;被告管某与被告学校就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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