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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登报“断绝血缘关系”父亲还能继承儿子财产吗?

    时间:2018-05-14 15:33:04  来源:北方网  作者:新报张家民

      天津北方网讯:王先生咨询:十年前,我与小儿子因为一些家庭矛盾通过登报声明方式断绝了血缘关系。现在我小儿子突然发生车祸不幸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当我找到小儿子的妻子主张继承小儿子的遗产时,她却以我与我小儿子已断绝血缘关系,不享有继承权为由,拒绝分给我遗产。请问律师,我小儿子去世后遗留的房产,我是否有权继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首先,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血亲关系无法解除。因此,王先生与小儿子登报声明断绝血缘关系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不予认可,即这种行为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王先生若无上述行为,则有权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小儿子的房产。

      综上,王先生有权要求继承小儿子遗留的房产。若小儿子的妻子阻挠、拒绝分配该房产,王先生可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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