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天津新闻 > 用法律手段惩戒恶意欠薪 保障务工人员合法利益
  • 用法律手段惩戒恶意欠薪 保障务工人员合法利益

    时间:2018-02-09 16:52:19  来源:北方网  作者:日报刘欣然 高怡文
    终于在春节前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天津北方网讯:年关临近,在外辛苦一年的务工人员都盼望着及时领到工资,顺利返乡。1月31日,河北区检察院以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河北区法院提起公诉。为让44名外来务工人员安心回家过年,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启动追缴程序,经过多方努力,2月5日,终于将被告人付某某拖欠外来务工人员的632801元工资全部追缴到位,先行支付给了外来务工人员。

      犯罪特点

      恶意 逃匿

      数额较大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迅速壮大,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上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随之增加。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严重的“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手段,依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进行惩治,加强了对广大劳动者的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每到年关都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尤以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为主,以河北区法院为例,自2016年至今,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5件。主要特点为: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均为私营公司,被告人为私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或承揽工程的负责人;而被拖欠劳动报酬的被害人多为从事各类劳务的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其中,农民工占70%,群体人数从七八人、十几人、二十几人到四十几人不等。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在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均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者的人数超过3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大部分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够主动支付全部劳动者报酬,仅1名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后于人民法院执行阶段支付余下劳动报酬,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欠薪行为的作用得以发挥。

      该类案件虽然数量没有明显增加,但是案件涉及行业并不仅限于建筑行业,还涉及其他领域,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恶意欠薪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强。

      典型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触犯法律被判刑

      案例一:

      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单位拖欠8名被害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72100元未给付。2016年2月,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单位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6年2月22日前支付上述8名被害人劳动报酬,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仍未支付。后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并在被告单位公司的经营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被告人张某逃跑、藏匿。

      2016年1月,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告人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材料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筹集80000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的主管人员,以逃跑、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赔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30条,第31条,第67条第三款,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项、第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4条、第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21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某,男,承揽天津市河北区某花园二期部分楼宇外檐的铝板安装工程,雇佣10人施工。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张某某拖欠10名被害人工资人民币23万余元。

      2016年6月,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调查询问书》,要求配合调查,被告人张某某未予理睬。2016年6月28日,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工资。被告人张某某在已知悉的情况下仍未按要求支付。

      2016年7月,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材料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8日对被告人张某某上网追逃,并于8月22日将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其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其主动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相关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及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至10万元以上的。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天津高院《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体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严惩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能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河北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鼓励被告人主动改过,目的不仅在严惩,更在于修复紧张的劳资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