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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高院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指南》

    时间:2018-01-24 16:57:00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天津北方网讯:雇用在校学生构成劳动关系吗?雇用退休人员是否一定属于劳务关系?记者从市高级法院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针对劳动争议中的热门问题,该院于日前印发了《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指南》。

      据介绍,劳动关系的确认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对此,《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指南》中明确规定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即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该《指南》,雇用在校学生的,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雇用退休人员的,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设立中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其与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该约定仅对劳动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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