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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车救援时车辆掉落受损 4S店救援公司谁担责

    时间:2018-01-12 16:57:20  来源:今晚报  作者:孙启明

      天津北方网讯:私家车涉水后,司机联系4S店救援,4S店又找来专业拖车救援公司。未成想,救援过程中发生意外,车从拖车上掉落,车辆损失达2万余元。这笔损失到底谁来承担?车主、4S店、救援公司三方对簿公堂。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救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6月23日上午,车主李某将自己的皇冠牌轿车借给于某使用过程中,该车在津蓟高速桥下涉水熄火,于某遂电话联系销售该车的4S店进行救援,4S店随即电话通知汽车救援公司前往现场实施拖车救援。救援过程中,救援公司所使用的拖车带断裂,导致李某的皇冠车从拖车上掉落,撞到路边卡车,造成两辆车均受损。为挽回损失,李某提起诉讼,要求4S店和救援公司连带赔偿其车辆损失2042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23420元。

      法庭上,被告4S店辩称,其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原告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实施本次救援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的是救援公司,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本案第三人救援公司则表示,其系正常救援操作,发生意外造成原告车辆损失,认可对原告进行赔偿,但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4S店与第三人救援公司曾签订过《汽车救援服务协议书》,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书面合同,但双方自认实际仍在按原合同履行。法院认为,救援公司系造成车辆损害的直接责任方,对原告车辆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4S店是否应当就损害结果与救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事发时被告4S店并不在救援现场,也未与救援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4S店对于救援过程中导致的车辆损失存在过错。经释明,原告明确本案主张侵权之诉。故对于原告所称因4S店和救援公司系委托服务关系、为一个整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汽车救援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20420元和鉴定费3000元,合计23420元。(“津云”新闻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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